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6执414号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昭坤数码通讯店、赵坤: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昭坤数码通讯店、赵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坤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602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费61元由被执行人赵坤缴纳。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