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72号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顾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洋。
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720.36元,本院退回69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