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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洪韶广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1981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洪韶广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洪韶广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198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洪韶广源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兰底)河南村**/div>经营者:夏洪韶。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言清、王明,平度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洪韶广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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