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09号 原告:谢子若,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乐康服装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钱牌楼******。
经营者:朱昌玲。
谢子若与安庆市迎江区乐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谢子若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子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子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子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