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872号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车友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裴马村工业集中区保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登安。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车友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兴化市车友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