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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16民初6107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10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里辛村/div> 经营者:李绍冉。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因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华迅家电维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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