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6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世光,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世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