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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郝世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26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郝世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郝世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6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世光,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世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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