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孟姑集镇天元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5157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孟姑集镇天元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祥县孟姑集镇天元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57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孟姑集镇天元商店,住所,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孟姑集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祥县孟姑集镇营业所附近为“天元超市”)。

经营者:杨殿飞。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孟姑集镇天元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