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2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勤,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捷鹰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通运商贸城**109/div>经营者:周菊青,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扬州艾马工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通运商贸城**109div>法定代表人:周菊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捷鹰五金经营部、扬州艾马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