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10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A、B栋裙楼)2120房自编C05铺。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益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又于2020年*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