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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8543号
案件名称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8543号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广州开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1601-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9528330Q。

法定代表人:申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勇,北京合弘威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申综合发展中心2幢1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YTUR63。

法定代表人:吴鑫霞。

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使用开心教育公司、“开心作文”及图形注册商标宣传、经营的侵权行为,并在“53加盟网”及全国发行报纸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0000元及调查取证公证费8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12月10日成立,原名称为广州开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

2005年2月21日,原告注册取得了第3540531号注册商标和第7101500号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一直使用于原告的各种印刷书籍、刊物、网站、培训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同时原告创立旗下品牌产品“开心作文”,主打中小学作文辅导书籍及网校线上课程,在中小学生教辅材料及课程领域曾荣获多次奖项。

2019年12月,原告无意中发现一家名为“53加盟网”,网址为https://www.53.com.cn/,公开使用了原告的公司名称、“开心作文”品牌及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对外招商加盟业务。

经原告核实上述网站运营公司为被告。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互联网公开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公司专有品牌及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名称专用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告发出了法务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撤销相关侵权链接,但被告无动于衷,仍然保留上述侵权链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允许,公开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公司专有品牌及注册商标,不仅侵犯了原告名称专用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35405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期刊、海报、说明书、歌曲集,有效期自2005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经核准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

该商标曾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710150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原告曾向广州开心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广州开心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授权加盟方或其他合作方许可使用第3540531号和7101500号商标。

广州开心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多个案外人签订《开心作文加盟合作协议》。

(2019)粤广南沙第18793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19日,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名称“53加盟网”对应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53.com.cn,主办单位为被告。

点击网站网址www.53.com.cn,在打开网页“行业/品牌/关键词”搜索栏处输入“开心作文”,点击“搜索”,显示有“开心作文”“行业:教育-作文培训门店:220家一想加盟:1199人,申请加盟592人”“介绍:53加盟网与开心作文已达成深度合作,共帮助592名创业者成功申请加盟开心作文,开心作文全国共有220家门店,开心作文加盟费只需3-5万……”等内容,点击“申请加盟”,详情显示有两张图片及相关文字,图片中有“”图案以及“开心作文品牌合作分校——陕西蒲城快乐作文辅导中心”“关于我们陕西蒲城快乐作文辅导中心是一所专注于小学生阅读与写作的培训学校,2014年被授予开心作文品牌合作机构……”等内容,相关文字部分有“开心作文网是中国最专业的作文门户网站,是一个面向中小学、教师、家长以及写作爱好者的作文大本营,是广州开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为打造中国作文教育学的旗舰……等内容。

原告另提交了其经营的开心作文网的截图。

原告称曾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务函和律师函,其中律师函投递记录显示已于2019年11月28日妥投。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原告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均提交了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工商主体信息,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尚在保护期限内的第3540531号、第7101500号商标权利人,原告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53加盟网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刊登的推广内容中显著使用了被控侵权图案,推广内容与原告第7101500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似,被控侵权图案与原告商标图案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推广内容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推广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获得原告许可,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71015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控侵权推广内容与原告第3540531号核定使用商品并不相同或相似,在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原告第3540531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显示“开心作文”系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另外被控侵权推广内容明确载明“开心作文网……是广州开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为打造中国作文教与学的旗舰”等,与原告主张其经营开心作文网相符,故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最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现名称,故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主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此受损,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如果鉴于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本院依法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时间、侵权行为性质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并采取公证措施,且提交了票据,其主张的维权费用亦未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和公证费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10150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及公证费8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8元,由被告杭州加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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