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98号 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XXXXXX。
法定代表人:傅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小龚门窗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楼106、11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9XXXXXX。
经营者:龚勇,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云谱区小龚门窗配件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