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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78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兰花市场。

经营者:冉广全。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经营者冉广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思茅区川兰副食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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