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5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杜坚办公用品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县府街**对面。
经营者:杜坚。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杜坚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