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0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龚宠珍,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盈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盈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