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82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三路**附3一社会信用代码:×××63Q。
法定代表人:毕素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冠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惜苑路社会信用代码:×××938。
法定代表人:姜瑞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冠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2018)鲁028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