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14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头陀居头陀街。
经营者:裴忠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海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