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094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亦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新北路**莲花佳苑****div>法定代表人:肖天照。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v>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亦雄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