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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6知民初6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6知民初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全,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李文全侵害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被告李文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含有“欧派”字样的门店招牌及店内形象墙等涉及原告系列商标的装修装潢;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第1137521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以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原告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原告对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以及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被告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欧派”字样标识作为门牌,××”标识混淆消费者的视线。

被告在明知原告“欧派”、“0PPEIN”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欧派”、“OPPEIN”商标的侵权产品,在店铺招牌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上突出标注“欧派”、“OPPEIN”等相同或相似的字样,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李文全辩称:本案被告李文全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使用欧派字样作为商标,被告在商标中显示是经过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授权,并出具有授权委托书。

在委托书中,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是“OPAICN”,从英文英译为中文也是欧派。

被告并未销售“OPPEIN”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未销售“欧派”字样的注册商标商品。

所以,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一套共12页,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2、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第1684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在店铺内多处印有“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与原告的宣传完全一致。

商铺内产品上印有“OPAICN”该商标与原告的“OPPEIN”高度类似,且汉语读音欧派也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二者的区别。

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也使用原告形象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以上证明被告是明知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有意混淆,其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3、收款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对外销售产品是用欧派卫浴的名称对外销售,属于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

4、公证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被告李文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2、店内照片两张,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产品,没有侵权其知识产权;

3、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证书、营业执照一份,共8页,证明原告销售产品有授权,并未侵权。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系第1137521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以及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一份,该证据系公证机关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的公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涉案产品是从李文全经营的“欧派卫浴橱柜电器”处购买,本院予以采信。

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公证费发票,能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所购买产品以及公证、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能够证明被告主体身份,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照片两张,与本案所争议的产品及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提交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OPAICN”商标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授权委托书等系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是否应当支持。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31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就被告李文全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1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刘林伟来到位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鹤源路和鹤山街交叉口向南400米路东(河南有线鹤壁集服务站隔壁)门头显示为“欧派卫浴橱柜电器”的店铺,公证人员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李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其手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叁佰元整的价格在该店购买了“家用燃气灶具”一个,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店内的装修装潢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所购物品与票据对比后对商品进行了封存、拍照,上述过程由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1684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欧派家居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外人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124262号的“OPAICN”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燃气炉等商品,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李文全经营门店于2013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鹤壁集兴鹤大街,经营范围包括厨卫零售,经营者为李文全。

诉讼中,李文全将其经营门店的门头上的欧派卫浴字样及店内的“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拆除。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公司系涉案第4378572号“欧派”和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两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故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李文全门店销售的涉案燃气灶具外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燃气灶面板上均使用有第12124262号“OPAICN”注册商标。

该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处于注册有效期限之内。

关于英文商标“OPAICN”是否侵犯原告“OPPEIN”英文商标权问题,上述两商标中外观上存在差别较大,且“AIC”和“PEI”字样存在明显不同,易于消费者辨认识别,故李文全销售产品包装上的“OPAICN”标识不应认定侵犯欧派“OPPEIN”英文商标标识。

关于李文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欧派”既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作为“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以及蒋雯丽形象代言,通过长期使用、大量广告、推广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并经过产品销售,其“欧派”注册商标及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李文全经营的门店门头上标有“欧派”字样,店铺内使用的蒋雯丽形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产品与欧派家居集团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

李文全存在攀附欧派家居公司商誉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李文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李文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欧派家居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李文全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李文全在销售产品中虽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意图,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但不足以造成对欧派家居公司销售产品的冲击;

同时在本案诉讼中,李文全已将“欧派卫浴橱柜电器”的门头及店内“有家、有爱、有欧派”及蒋雯丽形象代言的宣传标语予以拆除。

本院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商誉的知名度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开支,综合李文全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门店所处位置、本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文全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共计3,000元。

欧派家居公司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由被告李文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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