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201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继军,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深圳市技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新岭路****>法定代表人:余继军。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继军、深圳市技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71××××.0,专利名称: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