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84号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
法定代表人: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利。
被告:深圳市全邦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士必达、工艺大厦能源****/div> 法定代表人:李应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瀛、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全邦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9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