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37号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汤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昌果乐水果店,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圣灯南路**。
经营者:梁春燕。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昌果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