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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淮安区淮城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26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淮安区淮城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淮安区淮城镇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6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宝岛眼镜店。

经营者:潘基宣。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淮城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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