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2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夏,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鸿振五金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中山西路上庄段南侧沿街楼4-1-12至4-1-14。
经营者:王杏波,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鸿振五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