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72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兴达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金港大街**附近达五金)。
经营者:许红燕。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兴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缴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