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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75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5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市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66889。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MC67X。

法定代表人:韩瑞。

被告: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码:91360902MA38CXF437。

法定代表人:刘宏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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