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9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珂妮雅茜服装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河背村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G2EK3M。
经营者:庄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珂妮雅茜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