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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恒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17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恒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790号 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告:青岛恒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君。

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恒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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