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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梅丽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331号
案件名称331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梅丽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梅丽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泰高路**。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明,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路**/div>法定代表人:赵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明,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丽萍,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良(梅丽萍配偶),男,住浙江省富阳市。

上诉人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丽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梅丽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梅丽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梅丽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1.5元,由梅丽萍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泰州市光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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