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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1083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8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淑珍商底下**div>经营者:邹晓央。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淑珍大润发超市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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