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35号 原告:周道波,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原告周道波与被告成都图特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道波以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道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周道波自愿撤回对成都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道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周道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