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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克平与被告铜山区湘味食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09号
案件名称原告毛克平与被告铜山区湘味食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克平;铜山区湘味食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09号原告:毛克平,男,1975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山区湘味食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二陈村朱洼。

经营者:李爱华。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发综合市场中排**商铺。

经营者:潘东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克平与被告铜山区湘味食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克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毛克平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克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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