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72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三桥村**。
经营者:周安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