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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友姿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6688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友姿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友姿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68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友姿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洲石公路。

经营者吴钟发。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原告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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