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22509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经理。
被告:天津唐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天津唐古阀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里**底商****div>法定代表人:陈其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唐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