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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福威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960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福威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威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60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G1QXT。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威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B5FQ1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福威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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