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5394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韩薇玲服饰商行。
法定代表人黄振坚。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韩薇玲服饰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00.0元,减半收取后记1250元,由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