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53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均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伸缩装置和三脚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赔偿金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