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63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南二里****。
法定代表人:钟亚平。
被告:钟亚平,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钟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人民陪审员 黄育青 人民陪审员 鲍洪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