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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钟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263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钟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钟亚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63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南二里****。

法定代表人:钟亚平。

被告:钟亚平,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越亿(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钟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人民陪审员  黄育青 人民陪审员  鲍洪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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