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21民初1008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啪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后利**。
法定代表人黄玉忠,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助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福建啪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佳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赔偿金仅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立案之日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告将另案起诉);
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1万元(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差旅费);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
被告答辩要点:1、我销售的耳机产品印有的logo不是原告注册商标,销售的产品没有品牌;
2、涉案产品我是通过淘宝转卖的,原告包裹上面的快递单上的都是淘宝卖家的信息,我自己没有发货,涉案产品不是我卖的,我们这边可以提供一份淘宝的订单截图证明我所卖的产品的来源。
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原告为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移动电源、电话机、手机套、手机支架、耳塞机”等。
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原告为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数据线(手机附件)(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4日。
3.原告对第15180323A号、第15180323号等相关商标进行持续使用及推广,形成品牌效应,第15180323A号、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在天猫商城开有官方旗舰店,销售手机、数据线、耳塞等商品,并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第15180323A号、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
4.(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775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惠娴在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欧红数码”店铺以51元购买商品名称为“vivo9sX20PlusAX9原装耳机线控耳塞半入耳式原配包邮”的耳机一副,该产品的宣传页面标有vivo原装耳机字样。
该产品邮寄给公证员进行保管,公证员查验产品后重新进行封存。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包裹,包裹的上载明产品为vivoxc680耳机,官方标配、配机简装【送线夹支架耳机包】,包裹内一副有印有GIONEE的白色耳机,一个耳机包,一个耳机支架,两个耳机夹,没有任何生产信息。
5.被告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研发、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等。
拼多多网店“欧红数码”系被告经营。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涉案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作为注册人,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将涉案产品名称标注为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宣传界面标注了原告的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引人误以为原告的商品而进行购买。
被告抗辩其所销售的产品系淘宝网上采购,但其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并未核实该店铺的相关资质,对其销售的商品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在其不能确保其所售的商品系原告所生产的产品之时就擅自在同一种耳机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足以认定被告的此种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该行为侵犯原告的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是否涉嫌侵犯原告的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宣传销售原告同品牌的数据线,该数据线上使用了原告的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公证书系对购买浏览过程进行部分截图,无法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数据线的宣传展示图片系被告所为,故对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利益,也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应证据,本案符合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本院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被告的成立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商品购买费、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啪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限被告福建啪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福建啪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