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39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汇家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芦荻街**101铺。
负责人:杨端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金,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汇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2020)粤0103民初8395号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