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1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
被告:苏楚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锐,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苏楚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振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