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31号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月浦二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健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廖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沁萱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红光路景湖菁菁家园******。
法定代表人:林芳。
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沁萱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