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84号之二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世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特,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并随后执行了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