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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24296-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4296-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一路**嘉洲广场****商铺,经营者蔡咏薇,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以下简称蔡咏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023725、第14212864及第8497624号注册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我国经核准注册了第2023725、第14212864及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一致的图形标识的牛仔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蔡咏薇服装店于2020年5月14日经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蔡咏薇服装店在本案立案前已注销登记,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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