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6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燕富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8J451C,住,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鹤溪村**/div>经营者:孙仁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燕富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燕富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