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55号 原告:海南金葵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首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先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玲,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豪士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新候机楼内div> 法定代表人:李剑。
原告海南金葵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豪士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海南金葵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成都豪士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金葵花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豪士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葵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南金葵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