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114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1。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