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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与下陆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杭州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2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与下陆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杭州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下陆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杭州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106号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下陆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杭州路店,住,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div>经营者:赵音。

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下陆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杭州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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