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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5160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60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住所,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北段西侧div> 主要负责人:艾彬。

被告: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住所,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中国福利彩票山东省济宁市第37082814投注站附近为“仁和超市”)。

经营者:田来金。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3、判令被告在《济宁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x12cm;

4、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控制产销渠道的生产性企业,系侵权行为的发起者,其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使侵权制品流入国内市场,获取不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住所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能精细日用品厂、金乡县马庙镇景锋仁和超市的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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